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 |
文号:中组发[1988]10号 |
发布日期:1988年08月30日 |
生效日期:1988年08月30日 |
(中组发〔1988〕10号)
现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
附: 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四日至二十日,中央组织部在北京召开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副部 长、干审处长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的有关同志。会议回顾了几年来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工作情况,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善始 善终工作进行了深入讨论,统一了认识,提出了具体措施和意见。
(一)
五年多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了《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及有关 补充规定,做了大量细致的艰苦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这对于准确地确定一大批老同志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实事求是地肯定他们的革命历史,贯彻干部 离退休制度,推进干部制度改革,起了重要作用。
目前,这项工作总的看,应该解决的问题大多数已经得到解决。但是,由于干部参加革命的具体情况复杂,有的政策规定比较原则,以及个别规定不尽完善或不够 明确的,有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宽严掌握不一,致使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平衡、不合理的现象,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加之不正之风的干扰,使这项工作的顺 利结束,还要作出很大的努力。为此,必须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决一些必须解决的问题,把这项工作细致、慎重 地逐步收拢,达到善终的目的。具体要求是:对符合文件规定的申请,应尽快审批解决;对个别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应在政策上作适当调整,有的规定不够明确的, 予以补充和完善;对一些要求虽有一定道理,但涉及面大,容易引起新的矛盾和较大波动的,不再开口子;对那些明显更改错了的,必须纠正;对不正之风,要坚决 抵制。
(二)
根据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若干政策性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对于我党在敌伪统治区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仍按照中央组织部级组通字〔1983〕34号和组通字〔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手 续办理。对于秘密外围组织要根据其建立的状况和进行革命活动所起的实际作用,区别情况,严格把关,审查确定。对于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建立和 直接领导的、其成员是专职从事革命活动的、在组织动员群众坚持抗战起了重大作用的进步团体,可予审批。其他进步团体一般不再审批。
当地解放前夕,为迎接解放参加我党组织和领导的护厂、护矿、护路、护校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成员,应肯定对革命做了有益工作的这段历史,但不能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对于建国前我侨党在国外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不再逐一审批。参加这类组织现在国内工作的归侨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参照中组发〔1984〕7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以本人档案记载及国内能够查到的确凿证明材料为依据,研究办理。
2.对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及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原则,仍按照中组发〔1982〕11号、组通字〔1983〕49号和组通 字〔1986〕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在审批时,必须按照确系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参加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 建国前开学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大学、公学),学员结业后随即分配工作等项条件,严格把关,审查确定。
从上述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大学、公学)学习结业后,没有立即分配工作,而是转入专业学习或进入正规学校学习的,或者结业后自谋职业的,以及自行脱离中断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均不能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对于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中等学校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仍按中组发〔1982〕11号和组通字〔1983〕49号文件规定办理。
3.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行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副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 兵队长)、民兵指导员、农会主任(主席)、妇救会主任、青救会主任,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 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党支部书记、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 长),以及当地尚未建立政权之前,由农会代行乡(村)政权职责的农会主任(主席),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在建国前或当地解放后三年内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4.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一九五三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入党之日算起。对于解放战争时期在游击区、解放区、根据地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仍按“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的规定执行。
(三)
为了顺利地做好善终工作,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要善始善终地做好工作,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针对本地区、 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对任务较重,力量薄弱的地区和单位,要加强指导,帮助他们解放工作中的难题。对坚 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同志,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对按规定不能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而仍反复申请的同志,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厌其烦地进行解释和 说明,讲清政策规定只能做到相对合理、大体平衡的道理。对少数无理纠缠,甚至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必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教育无效的, 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干扰这项工作的不正之风,要按照从严治党的精神,坚决抵制和纠正。
2.坚决按政策规定办事。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经办人员都要加强全局观念,坚决按政策规定办事。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定要认真负责抓紧处理。对于政 策没有明确的问题,必须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办理。这项工作同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工作是有区别的,不要套用“粗一点,宽一点”的精神去草率地解决那些按规定不应该解决的问题。要经常组织经办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吃透政策精神,提高审理工作的质量。对明确归由各省(区、市)审批的问题,各省(区、市)在审批时要瞻前顾后,照顾到左邻右舍,以免引起新的矛盾。
3.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一次检查。各地、各部门的党组织要督促所属单位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工作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也不要提“检查验收”的口号。检查的方法和重点由各地、各部门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要认真、稳妥地做好错更改的纠正工作,对于那些明显违背政策规定或个人编造历史,弄虚作假,骗取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造成错更改的,必须发现一件纠正一件,情节恶劣的,应予严肃处理。
4.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坚持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办理。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不能只凭本人现在的申请或说明就进行更改。对于本人“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中没有记载,或虽有记载而本人现在要求改变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如证明人的档案和历史资料中无记载或记载与本人现的说法不符,以及本人提供的证明人无法查找的,一般不能更改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5.严格审批手续。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要由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已经更改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但不符合审批手续的,要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