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办法

发布者:胡小丹发布时间:2017-03-11浏览次数:4122

为配合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和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帮助职工减轻住院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推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互助对象

第一条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加人),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互助活动。

互助期限

第二条本期互助活动的周期为一年,从201711日起至20171231日止。

参加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退休人员在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2017年武汉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或“2017年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的同时方可参加。

第四条参加单位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并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条参加单位应于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办理相关参加互助手续。

参加单位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201711日零时起至20171231日二十四时止;如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至20171231日二十四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本期互助活动参加截止时间为2017131日。

参加单位在其互助活动开始后的一个互助有效期内,不能再为本单位未参加退休人员补办参加手续。

第六条参加单位在参加互助活动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日内书面通知互助办。

缴费标准

第七条参加本互助活动的退休人员与本单位参加“2017年武汉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或“2017年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的在职职工之比在1.5倍以下的单位,其退休人员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240元;在1.5倍(含1.5倍)至2.5倍的单位,其退休人员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300元。

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

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只能参加一份,超出的份额视作无效。

互助责任

第八条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

第九条在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为:

    1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的部分,按20%给付医疗互助金;

    20.5万元(不含0.5万元)至1万元(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

    31万元(不含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50%给付医疗互助金;

    45万元(不含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

    5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条 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医疗互助金,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住院,本互助期内出院的;或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总天数中)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再按本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参加人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两期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总天数中)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分别计算给付基数,再分别按两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二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当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对参加单位或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本互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互助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

    2、参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保定点医院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

    4、经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复印件;

    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出院结算之日起9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的权利。

第十六条为方便办理医疗互助金申请与给付手续,互助办在本市各区工会及部分大型企业设立办事处,对于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在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由各办事处直接支付;2000元以上的,由办事处报互助办审核,经互助办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七条 互助办和办事处在收到职工手续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

除外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

1、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

3、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5、非参加单位的退休人员;

6、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第十九条参加单位或参加人如有第十八条第6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追回已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职工医疗互助是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集体主义精神,按照权利义务相结合、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通过职工个人交费或职工、单位、工会共同负担等方式筹集资金,在职工遭遇重大疾病(或患病住院)等特殊困难时,向职工提供经济帮助的一种群众性互助活动。

二、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是一个怎样的互助活动?

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是市总工会继成功开展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和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之后,为满足单位职工多层次多元化医疗互助保障需求,而推出的一个全新的互助保障项目,使参加职工在患病住院时,即能享受住院医疗互助待遇,又能得到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三、参加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参加人),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互助活动。参加的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须100%参加。

四、怎样参加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

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并由参加单位将相关资料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同时,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五、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每期周期为一年,本期互助活动从201711日起至20171231日止。参加单位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期为201711日零时起至20171231日二十四时止;如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至20171231日二十四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首次参加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执行90天观察期(如参加人已参加上一期职工综合医疗互助,并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或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后30天内办理了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手续的,取消90天观察期;超过30天后继续参加本互助的视作首次参加,仍须执行90天观察期)。本期互助活动参加截止时间为2017131日。

六、互助费缴费标准是多少?

互助费标准一期一定,每期参加时一次性缴纳。本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份130元,每人限缴一份。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七、职工综合医疗互助费的筹集方式有哪些?

1、个人缴纳;

2、单位福利费开支;

3、工会经费列支;

 4、其它。

相关政策:《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列入成本”;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中关于“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全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指导意见》(鄂工办[2014]34号)中关于“在筹资方面,以单位行政资助为主、工会经费补助为辅,在职工个人自愿前提下,按权利义务对等精神,可组织单位职工个人缴纳”。

八、参加综合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能享受哪些互助待遇?

(一)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住院医疗互助待遇。其给付办法如下:

在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住院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为: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21万元(不含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3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

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住院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住院医疗互助金,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

(二)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患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发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在享受住院医疗互助待遇同时,可向互助办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其给付办法如下: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首次参加的职工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90天后至一年互助期满日止,或继续参加的职工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止),经医保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每份额10000元。领取互助金后,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首次参加的职工实行慰问金制度。在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后90天内,经医保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慰问金,领取慰问金后,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慰问金给付标准(每份额):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为1000元;第61天至90天为2000元。

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后,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1、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于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因病身故给付1000元;第61天至90天给付2000元;第91天至一年互助期满日止给付3000元。2、继续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①参加人在上一互助周期内因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已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上一互助周期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1000元;②参加人因患本办法规定互助范围以外疾病直接引致身故,给付3000元;③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未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5000元。

九、如何办理互助待遇的申请手续?

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向本人所在单位工会进行申请,或直接到设在本辖区的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申请互助待遇的不同种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独申请住院医疗互助待遇。1、《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可到武汉职工医疗互助网www.whylhz.com中“资料下载”一栏下载);2、参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3、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发票),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加盖医保部门公章的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如参加人需要索回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但申请给付时,必须同时出示原件和复印件,经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办事处审核无误后将原件退回);4、经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复印件;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单独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1、《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2、参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3、经医保定点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4、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发票)等有效票据的复印件;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同时申请住院医疗互助待遇和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1、《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2、参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3、经医保定点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4、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发票),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加盖医保部门公章的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如参加人需要索回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但申请给付时,必须同时出示原件和复印件,经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办事处审核无误后将原件退回);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医疗互助金的申请时限有何规定?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出院结算(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之日起9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的权利。

十一、不承担互助给付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住院医疗互助给付责任:

1、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

3、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5、非参加单位的在职职工;

6、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7、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二)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给付责任:

1、参加人在互助期内重患参加前曾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同大类疾病的(因病死亡除外);

2、首次参加的职工在互助办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被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的;

3、非参加单位的在职职工;

4、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5、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史以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6、参加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的;

    7、因自然灾害、军事行动、动乱、核辐射、故意犯罪、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8、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9、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二、参加人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是否还能享受职工综合医疗互助待遇?

参加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的人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住院医疗互助待遇的权利,但仍可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

2017年武汉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知识问答

发布者:张亮月发布时间:2017-01-03浏览次数:23

一、什么是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职工医疗互助是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集体主义精神,按照权利义务相结合、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通过职工个人交费或职工、单位、工会共同负担等方式筹集资金,在职工遭遇重大疾病(或患病住院)等特殊困难时,向职工提供经济帮助的一种群众性互助活动。

二、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目的是什么?

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目的是通过职工之间互助互济,“聚小钱,办大事”,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缓解患病住院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造成的经济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还能得到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三、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什么关系?

组织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基础上的延伸,是“接力棒”的关系。

四、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商业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商业医疗保险有本质的区别。商业医疗保险是保险企业行为;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通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自愿参加的互助合作行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帮助解决职工特殊困难为目标。

五、参加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加人),在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2017年武汉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或“2017年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的同时,方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互助活动。

六、为什么要采取团体统一组织,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配比参加的方式?

采取团体统一组织,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配比参加的方式,主要是由于:1、互助活动必须遵循大数法则,参与面越广,它的互助力越强,职工受助越多。如果没有大多数职工的参加,就不可能积累起足够的资金,互助互济甚至难以正常运转。而组织职工的参与,只有依托各个单位团体才能实现。2、互助活动靠的是“众人抬一”,在职职工住院率低,退休人员住院率高,在职职工所缴纳的互助费大部分要用于弥补退休人员的资金缺口,这样才能达到互助互济的目的。3、医疗互助活动目前没有市财政和其他单位的资金支持,作为一项互助活动,要自求平衡,就必须采取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配比参加的方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资金风险,保证互助活动的持续发展。

七、如何参加住院医疗互助活动?

住院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并由参加单位将相关资料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同时,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八、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每期周期为一年,本期从201711日起至20171231日止。参加单位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201711日零时起至20171231日二十四时止;如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至20171231日二十四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本期互助活动参加截止时间为2017131日。

九、互助费缴费标准是多少?

互助费标准一期一定,每期参加时一次性缴纳。本期缴费标准为:参加本互助活动的退休人员与本单位参加“2017年武汉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或“2017年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活动”的在职职工之比在1.5倍以下的单位,其退休人员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240元;在1.5倍(含1.5倍)至2.5倍的单位,其退休人员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300元。每人限缴一份。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例如:某单位参加“2017年武汉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的退休人员为90人,参加“2017年武汉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的在职职工为100人,其参加互助的退休人员为在职职工的0.9倍(90/100),则该单位参加互助的全部退休人员本期缴纳的互助费应为每人每份240元;若上述单位参加“2017年武汉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的退休人员为160人,其参加互助的退休人员为在职职工的1.6倍(160/100),则该单位参加互助的全部退休人员本期缴纳的互助费应为每人每份300元。

又如:某单位参加“2017年武汉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的退休人员为150人,参加“2017年武汉市职工综合医疗互助”的在职职工为100人,其参加互助的退休人员为在职职工的1.5倍(150/100),则该单位参加互助的全部退休人员本期缴纳的互助费应为每人每份300元。

十、为什么要实行两种缴费标准?

主要因为:据测算,退休人员缴费标准应达到每人每份300元以上才能做到收支平衡。但有的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结构相对合理,而有的单位呈现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比例严重倒挂的情况,如果搞一刀切,退休人员全部收费300元,对参加结构合理的单位有失公允,为了平衡不同参加单位的合理关切,尽量做到公平,所以我们确定了根据参加单位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不同参加比例实行差别化收费的办法。

十一、住院医疗互助费的筹集方式有哪些?

1、个人缴纳;

2、单位福利费开支;

3、工会经费列支;

4、其它。

相关政策:《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列入成本”;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中关于“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全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指导意见》(鄂工办[2014]34号)中关于“在筹资方面,以单位行政资助为主、工会经费补助为辅,在职工个人自愿前提下,按权利义务对等精神,可组织单位职工个人缴纳”。

十二、如何办理住院医疗互助金的申请手续?

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向本人所在单位工会进行申请,或直接到设在本辖区总工会的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可到武汉职工医疗互助网www.whylhz.com中“资料下载”一栏下载);2、参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1份;3、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发票),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加盖医保部门公章的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如参加人需要索回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但申请给付时,必须同时出示原件和复印件,经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办事处审核无误后将原件退回);4、经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复印件;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三、医疗互助金的申请时限有何规定?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出院结算之日起9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的权利。

十四、医疗互助金如何计算?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为:

    1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的部分,按20%给付医疗互助金;

    20.5万元(不含0.5万元)至1万元(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

    31万元(不含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50%给付医疗互助金;

    45万元(不含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

    5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

基本公式:

给付基数=住院医疗总费用-基本医疗统筹支付-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自费费用 -起付线

案例一:某退休人员在互助有效期内在某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100151.11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81194.98元,大额医疗保险支付0.00,个人自付16945.73元,自费费用2010.40元,起付线800元。

互助金计算如下:

1)给付基数=100151.11-81194.98-0.00-2010.40-800=16145.73

2)互助金计算: 5000×20%=1000(元)

10000-5000=5000×30%=1500(元)

                 (16145.73-10000)=6145.73×50%=3073(元)

互助金合计:1000+1500+3073=5573(元)

案例二:某退休人员在互助有效期内在某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298944.20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72298.67元,大额医疗保险支付98247.46元,个人自付125948.79元,自费费用2449.28元,起付线800元。

互助金计算如下:

1)给付基数=298944.20-72298.67-98247.46-2449.28-800=125148.79

2)互助金计算:5000×20%=1000(元)

10000-5000=5000×30%=1500(元)

                (50000-10000)=40000×50%=20000(元)

                (100000-50000)=50000×60%=30000(元)

120000-100000=20000×80%=16000(元)

互助金合计:1000+1500+20000+30000+16000=68500(元)

十五、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如何申请医疗互助金?互助金又如何计算?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多次住院治疗,可多次申请医疗互助金。申请医疗互助金时,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

案例三:某退休人员在互助有效期内第一次在某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44417.71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26679.82元,个人自付14753.16元,自费费用2984.73元,起付线800元。该退休人员在互助有效期内第二次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20939.29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15813.28元,个人自付4356.99元,自费费用769.02元,起付线400元。

互助金计算如下:

第一次住院:

1)给付基数=44417.71-26679.82-2984.73-800=13953.16

2)互助金计算:5000×20%=1000

10000-5000)×30%=1500

13953.16-10000)×50%=1977

互助金小计:1000+1500+1977=4477(元)

第二次住院:

1)给付基数=20939.29-15813.28-769.02-400=3956.99

2)互助金计算:3956.99×20%=791(元)

该职工两次住院互助金合计:4477+791=5268(元)

十六、在参加互助活动前已住院,互助有效期内出院的,其互助金如何计算?

案例四:某退休人员参加了2017年未参加2016年互助活动,其2017年互助有效期为201711日零时起至20171231日二十四时止。该退休人员因病于20161228日住院治疗,2017117日出院,住院天数为20天,医疗费用总额为103213.84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83632.22元,个人自付16368.15元,自费费用3213.47元,起付线800元。

1、分析:此种情况,只能按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发生在互助有效期外的住院医疗费用,将不予补助。

计算住院天数时应注意:住院当天记入住院天数中,出院当天不记入住院天数中。

因此,只能按201711日至2017117日期间16天的住院医疗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对于201711日以前的住院医疗费用将不予补助。

给付基数=(住院医疗总费用-基本医疗统筹支付-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自费费用 -起付线)÷住院总天数×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

2、互助金计算如下:

1)给付基数=103213.84-83632.22-3213.47-800)÷20×16=12454.52

2)互助金计算:5000×20%=1000

10000-5000)×30%=1500

12454.52-10000)×50%=1227

互助金合计:1000+1500+1227=3727(元)

十七、在互助有效期内住院,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互助金如何计算?

案例五:某退休人员参加了2017年未参加2018年互助活动,其2017年互助有效期为201711日零时起至20171231日二十四时止。该退休人员因病于20171219日住院,201816日出院,住院天数为18天,医疗费用总额为52195.45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38601.19元,个人自付11132.55元,自费费用2461.71元,起付线800元。

1、分析:由于该退休人员参加了2017年未参加2018年互助活动,因此,只能按20171219日至20171231日期间13天的住院医疗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对于201811日及以后的住院医疗费用将不予补助。

2、互助金计算如下:

1)给付基数=52195.45-38601.19-2461.71-800)÷18×13=7462.40

2)互助金计算:5000×20%=1000

7462.40-5000)×30%=739(元)

互助金合计:1000+739=1739(元)

十八、在互助有效期内住院,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互助金如何计算?

案例六:某退休人员同时参加了2017年及2018年互助活动,其2017年互助有效期为201711日零时起至20171231日二十四时止,2018年互助有效期为201811日零时起至20181231日二十四时止。该退休人员因病于20171226日住院,2018年的18日出院,住院天数为13天,医疗费用总额为52390.17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37045.42元,个人自付14706.55元,自费费用638.2元,起付线800元。

1、分析:由于该退休人员同时参加了前后两期互助活动,因此,应分别按20171226日至20171231日期间6天,及201811日至201818日期间7天的住院医疗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再分别按2017年及2018年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医疗互助金。

2、互助金计算如下:

2017年给付基数=52390.17-37045.42-638.2-800)÷13×6=6418.41

2018年给付基数=52390.17-37045.42-638.2-800)÷13×7=7488.14

再分别按2017年及2018年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医疗互助金。

十九、不承担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

3、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5、非参加单位的退休人员;

6、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十、参加人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是否还能享受住院医疗互助补助?

参加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人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住院医疗互助补助的权利,其缴纳的互助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