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治疗的规定及其治疗费用的报销方式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1-16浏览次数:2544

转诊治疗的规定及其治疗费用的报销方式

 

 

一・转院治疗的规定

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可申请办理转院手续。

1・转院治疗须经三级综合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科室主任提出转院意见,填写《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并由定点医疗机构领导同意,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盖章,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批准。

2・转院视同一次住院,执行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3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一个月内,到武汉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医疗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二・转院治疗费用的报销方式

1.由单位持病人病历,费用单据及相关资料报市医保中心审核。

2.审核报销金额后,由单位将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报市医保中心财务科。

3.市医保中心将报销款经银行汇入单位银行账户。

特别说明:在没有办理上述转诊手续的情况下,在转诊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医保不予报销。